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卫消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广西亿佰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祥(性别:男,民族:汉,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624***********11),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长安工业集中区等2处(广西桂平市鑫鸿投资有限公司内2幢3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DDWHPY01,电线******。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生产的广至德®蝎毒TM抑菌乳膏、利众芙®百毒止痒草本抑菌乳膏、苗独蜂医®苗山蜂毒TM草本抑菌乳膏、薛郎中®苗顽清®抑菌乳膏、祖郎中®硫磺虱立净复方百部酊喷剂、神夫王®湿疹止痒膏6款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你公司生产的皇舒宁TM鹅不食草通濞抑菌液、季守康®宠物抑菌膏、康夫美®NasitisBacteriostatic Spray、驼峰®苗家濞通液喷剂、汰金明®蒲公英濞舒宁喷雾、驼峰®七草断痔膏、永丰人®草本痔舒宁修复霜7款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标注了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你公司生产的广至德®蝎毒TM抑菌乳膏、利众芙®百毒止痒草本抑菌乳膏、苗独蜂医®苗山蜂毒TM草本抑菌乳膏、薛郎中®苗顽清®抑菌乳膏、祖郎中®硫磺虱立净复方百部酊喷剂、神夫王®湿疹止痒膏6款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法律法规,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77612);2.对王梦祥的询问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77612);4.《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5.王梦祥、王凤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图片;8.群众投诉举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9.广西亿佰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统计表;10.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公司生产的广至德®蝎毒TM抑菌乳膏、利众芙®百毒止痒草本抑菌乳膏、苗独蜂医®苗山蜂毒TM草本抑菌乳膏、薛郎中®苗顽清®抑菌乳膏、祖郎中®硫磺虱立净复方百部酊喷剂、神夫王®湿疹止痒膏6款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该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产品责任单位理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及《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的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应修订后的第四十三条)做处理:(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上述产品已经销售出去,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33中的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生产的皇舒宁TM鹅不食草通濞抑菌液、季守康®宠物抑菌膏、康夫美®NasitisBacteriostatic Spray、驼峰®苗家濞通液喷剂、汰金明®蒲公英濞舒宁喷雾、驼峰®七草断痔膏、永丰人®草本痔舒宁修复霜7款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标注了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及《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法律法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你公司生产的广至德®蝎毒TM抑菌乳膏、利众芙®百毒止痒草本抑菌乳膏、苗独蜂医®苗山蜂毒TM草本抑菌乳膏、薛郎中®苗顽清®抑菌乳膏、祖郎中®硫磺虱立净复方百部酊喷剂、神夫王®湿疹止痒膏6款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法律法规,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法律法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31中的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生产上述13款产品的违法来得到的25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08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二十四条“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卫生健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以上合并,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500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08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和要求缴至贵港市财政局账户,缴款次日即可到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开具非税票据,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1068号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楼318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